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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关于户外广告设置及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广告气模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4 2784 次浏览

  为进一步理顺收费结构,规范收费行为,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广告气模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南通市物价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条例》,依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02〕252号、苏财综〔2002〕105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及苏财综〔2008〕74号文件规定,广告气模户外广告设置不再征收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

  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用户利用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作为户外广告媒体的,根据设置位置和广告效益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获得有偿使用权,设置单位应当根据中标或拍卖的价格缴纳户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1)在道路和建筑物上悬挂横条幅、布幔广告,原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收费按10元/条·日的标准收取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调整后,经审批,设置期限不超过2天,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2)设置门头沟充气拱门、充气气模及立体模型类,原收费单模按100元/个·日,双模按150元/个·日。调整后,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3)户外电子显示屏、墙面广告、广告气模广告气模广告气模围墙围挡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原按其发布面积0.10元/平方米·日的标准收取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调整后,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户外电子显示屏在播放过程中须有不少于30%的时间播放公益内容。围墙围挡广告设置期限应设置不低于30%的公益内容,商业区规划内的墙面广告,应按公益广告详规,根据要求设置公益宣传内容。

  (4)户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专户缴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提档升级更新以及专项整治经费支出。

  (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皋政发〔2015〕93号文件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广告气模搭建非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1.在城区内利用城市公共场地搭建舞台、大棚、汽车展销或者进行项目服务,不再按《城区占道开展商品促销展销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相关费用。调整后,按其促销活动现场勘查占用面积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占用人行道0.2元/平方米·天,慢车道0.3元/平方米·天。

  2.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按其占用面积,人行道0.2元/平方米·天,慢车道0.3元/平方米·天,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3.对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公共场地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性宣传以及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经审查后,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严格控制高立柱、大型全彩电子显示屏等专用设施,墙面广告除规划预留内的,广告气模其它实行减量拆除,楼顶广告严禁设置。

  (二)设置气拱门、广告气模帐篷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必须在法定休息假日内。非节假日期间,广告气模除开业庆典活动以外一般不得设置。帐篷和拱门不得同时设置,拱门一般为一只,帐篷一般不超过二顶。

  (三)执法管理人员应定期监督检查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维护的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认真记录,对无维护检查记录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广告气模限期责令整改。

  (四)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的要求,广告气模严禁在主要干道、毗邻居民区、次干道路牙至建筑物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举办任何形式的搭台、搭架演艺活动。举办活动严禁使用锣鼓、广告气模仪仗队,不得产生噪音扰民,上午时间控制在9:00至11:30,下午时间控制在15:00至20:30。

  (五)服务科与执法大队、数字城管要加强信息共享。数字城管加强日常巡查交办,执法大队各中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广告气模督促商家或者建设单位落实“门前五包”和市容环卫责任制,加大路段检查频次,确保市容整洁有序。对未经审批从事户外宣传活动的,必须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对违反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或损坏、破坏市政道路设施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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